关于调整课程学习评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周洁发布时间:2021-03-03浏览次数:33

为了进一步深化课程建设,充分发挥课程学习评价指挥棒作用,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同时减轻教师计算过程性评价成绩的工作量,平时成绩组成无需区分“自主学习评价”与“过程学习评价”,具体规定如下:

1.课程总评成绩组成。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平时成绩各项占比与期末占比总和为100%。

2.平时成绩评定要求。平时成绩评定不能简单以到课情况作为考核要素,其组成一般不少于3项。平时成绩可由课程小论文、调研报告、实验研究报告、创新方案、学习创作、课程学习笔记、课堂出勤与表现、课程小作业、阶段性考核、期中测试等反映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成果、阶段性学习成效等内容组成。除上述评价要素外的其它内容可由任课老师自行界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课程性质,平时成绩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由各课程组自定。(新教务系统能够满足多项平时成绩设置,老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3.成绩分布要求。课程平时成绩及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上须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原则上不大于20%。

4.特别鼓励。(1)增加学生价值观、集体意识、学习态度、学习进步等方面的考核。(2)对于基础理论课、大类专业基础课,需增加平时阶段性考核次数,安排期中测试,鼓励探索期末教考分离。(3)鼓励具备条件的课程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如以研究报告与答辩、学习创作等作为期末评价内容。(4)对于平时成绩占比比较大的课程,允许老师对课程的期末成绩有特别规定,比如期末成绩多少分以下的学生,总评成绩不予合格。任课老师可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时自行选择对应项。

5.特别提醒。(1)课程学习评价方法及要求,应当在开学第一次课由任课教师告知读该课程的全体学生。(2)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将不定期抽查课程学习过程性评价的实际实施情况。

本规定自2020-2021学年第2学期起试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学习评价的有关规定》(教务部2018(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 务 部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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